【案例简述】
2023年5月,某高校党员教师在主持科研项目期间,邀请两位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后共用晚餐,该教师个人先行支付餐费2370元。随后,其研究生在报销时填写48名身边同学姓名作为用餐人员,虚构用餐事实,该教师未核实发票及报销附件便签字审批,构成违规报销。学校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清退全部违规报销款项。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教师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党的廉洁纪律。
2.《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规定:“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明确,“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该笔餐费报销行为虚构用餐事实,同时违反财经纪律;项目负责人也未履行报销审核主体责任。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科研作风建设,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营造良好风气”。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对报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科研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违规吃喝;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报销行为;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树牢“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理念”。